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專科層次招生工作。
第三條 學校全稱:長春工程學院
學校性質:公辦
辦學類型:普通高等學校
層次:本科、專科
第四條 學校湖西校區(主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湖東校區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同志街3066號
第二章 學歷證書頒發
第五條 學生完成培養方案要求的教學內容,成績合格,符合畢業條件,本科畢業生由長春工程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本科畢業證書。專科畢業生由長春工程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畢業證書。高職畢業生由長春工程學院頒發國家規定的專科(高職)畢業證書。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六條 學費收取標準
本科專業:
資源勘查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測繪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寶石及材料工藝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地質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汽車服務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焊接技術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能源與動力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軟件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物聯網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水利水電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環境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農業水利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水文與水資源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安全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環境科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應用化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500元;
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3000元;
能源與動力工程(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3000元;
預科班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
工商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市場營銷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80元;
財務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工程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工程造價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200元;
建筑環境與能源應用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建筑電氣與智能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土木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道路橋梁與渡河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給排水科學與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城鄉規劃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000元;
土木工程(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3000元;
智能建造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智能電網信息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電子信息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24000元;
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機器人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800元;
智能車輛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應急技術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400元;
英語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000元;
環境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產品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公共藝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400元;
建筑學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5900元。
專科專業:
水電站設備安裝與管理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300元;
機械制造及自動化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300元;
智能焊接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100元;
數字媒體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500元;
電子商務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500元;
計算機網絡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6500元;
水利水電建筑工程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3700元;
建筑工程技術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
發電廠及電力系統專業學費標準為每生每學年4500元。
第四章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
第七條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內容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服兵役高等學校學生國家教育資助、基層就業學費補償貸款代償、師范生公費教育、勤工助學和“綠色通道”等內容。
此外,我校校內資助還設立了學生基金、校內獎學金、十余項校友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新生入學資助項目等資助政策。
第八條 高校學生資助政策申請程序
入學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向戶籍所在縣(市、區)的學生資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解決學費和住宿費。
入學時,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如暫時籌集不齊學費和住宿費,可在報到期間,通過高校開設的“綠色通道”先辦理入學手續。
入學后,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請,由高校資助部門根據學生具體情況開展困難認定,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
第五章 錄取說明 u200d
u200d第九條 專業培養對外語的要求
英語、計算機科學與技術、軟件工程、物聯網工程、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土木工程(中外合作辦學)、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計算機網絡技術、數字媒體技術、電子商務專業,宜英語考生報考;能源與動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宜英語或俄語考生報考;其它專業可不受外語語種限制。
第十條 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我校資源勘查工程專業宜男生報考,其它各專業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身體及健康狀況要求
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訂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十二條 錄取規則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在教育主管部門領導下,由各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錄取。
1.錄取分數:嚴格執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本科、專科(含高職)錄取分數線。
2.調檔比例:我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如生源省份對投檔比例有特殊要求,則按照生源省份投檔比例要求執行,擇優錄取考生。
3.院校志愿:對于實行平行志愿的省(區、市),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調閱考生檔案;對于實行順序志愿的省(區、市),優先錄取第一志愿的考生,當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錄取其他志愿考生。
4.政策性加分:學校在錄取和安排專業時,認可教育部和省(區、市)的政策性加分。
5.專業級差和專業分配:對于進檔考生,安排專業時,按考生的專業志愿順序,采取“專業級差”方式依次錄取。內蒙古自治區考生執行“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
(1)專業級差:在同一院校志愿中,專業第一志愿至專業第六志愿的級差依次為3分、2分、1分、1分、1分。專業第一志愿未能滿足的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減去專業志愿級差后,專業第二志愿可與專業第一志愿的其他考生同時排序,依此類推。
(2)在考生級差成績相同時,按科目順序、單科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科目順序為數學、語文、外語、綜合成績(或“3+1+2”模式首選科目、單科最高成績的再選科目,或“3+3”模式單科最高成績的選考科目、單科次高成績的選考科目)
(3)專業調劑和退檔:在安排完有專業志愿的考生后,對無法滿足專業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進行專業調劑,直至錄取額滿;專業志愿無法滿足,且不服從調劑或無法調劑時,做退檔處理。
6.報考建筑學和城鄉規劃專業的考生需要具有一定的美術基礎。新生入學后復試素描,不合格者,安排到其他專業。
7.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只錄取有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若專業服從調劑的,可在中外合作辦學專業之間進行調劑;未報考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志愿的考生,不調劑到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8.藝術類:按綜合分、采取“專業級差”的方式安排專業,綜合分計算方法按照考生所在省份要求執行。
我校藝術類專業招生不再組織校考,專業成績采用省統考成績,考生須省統考成績合格并且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藝術類錄取控制線;錄取時文化課單科成績不設最低控制線。
9.高水平運動隊:體育專業測試合格(籃球項目校考,足球項目全國統考)、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審核通過且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高考填報志愿時填報我校且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所在省(區、市)錄取控制線和學校規定的分數線,按體育專業測試成績,采用“專業級差”的方式安排專業。
其中足球項目考生須在中國運動文化教育網或“體教聯盟APP”體育專業招生系統報名且填報我校志愿、向學校提交高水平運動隊報名相關材料且學校審核通過。
10.吉林省對口招生:嚴格執行吉林省普通高校對口招生考試的有關文件規定,按對口招生的投檔成績,采用“專業級差”的方式安排專業。
第十三條 依據教育部有關文件及《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新生入學后,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www.ccit.edu.cn
通訊地址:吉林省長春市朝陽區寬平大路395號
郵政編碼:130012
聯系電話:(0431)80578299,80578555
聯系人:長春工程學院招生就業處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招生政策及各省招生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