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公安工作、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認真落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改革部署要求,保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以下簡稱公安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選拔培養拔尖創新的高素質公安專業人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及《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教育部關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公安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安大學本科招生工作貫徹立德樹人、育警鑄魂根本任務,適應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需要,體現公安院校性質任務和人民警察職業特點,銜接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三條 公安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公安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英文名稱: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六條 公安大學的辦學地點:
(一)木樨地校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號。
(二)團河校區:北京市大興區金星路9號。
第七條 公安大學是國家公辦的公安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是公安行業的綜合性大學,在全國公安院校中公安學科專業最齊全、辦學規模最大、教育層次最完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公安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第九條 公安大學本科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第十條 公安大學招生專業包括:
(一)公安專業及專業方向:治安學、治安學(警察法學方向)、偵查學、公安情報學、犯罪學、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警務指揮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公安視聽技術、數據警務技術。
(二)非公安專業:法學。
第十一條 公安大學嚴格落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改革要求,堅持按需招生、以用定招,根據各省級公安機關政治部和公安部鐵路公安局、首都機場公安局以及國家移民管理局有關部門,商請有關政策主管部門審批核定的由學校進行培養的公安專業人才需求,統籌編制分入警就業面向(面向地方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首都機場公安機關、移民管理機構入警就業)的分省(區、市)、分專業、分男女的公安專業招生計劃。由于公安工作高負荷、高對抗、高壓力、高風險等特點和人民警察職業的特殊要求,公安大學公安專業女生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5%。
第十二條 公安大學根據人才需求、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等因素統籌編制法學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公安大學招生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報公安部政治部審核,并經教育部有關部門匯總分送后,由各省(區、市)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公安專業報考資格條件和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十四條 報考公安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應當取得當年高考資格,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志愿從事公安工作,熱愛人民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五)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七)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合格標準。
第十五條 報考公安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生源地省級公安機關政治部組織開展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政治考察、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評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考生的生源地為其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