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時代公安工作和教育工作的重要論述,特別是在全國公安工作會議、全國教育大會上的重要講話和在中國人民警察警旗授旗儀式上的重要訓詞精神,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保證中國人民公安大學(以下簡稱公安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以及《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公安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公安大學本科招生工作貫徹立德樹人、育警鑄魂根本任務,適應公安工作現代化和公安隊伍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需要,體現公安院校性質任務和人民警察職業特點,銜接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工作,突出政治標準,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接受紀檢監察督察部門、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英文名稱: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五條 公安大學的辦學地點:
(一)木樨地校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號。
(二)團河校區:北京市大興區團河路。
第六條 公安大學是國家公辦的公安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是公安行業的綜合性大學,在全國公安院校中公安學科專業最齊全、辦學規模最大、教育層次最完備。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 公安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校長擔任,成員由相關校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第八條 公安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公安大學設立本科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本科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學校紀檢監察督察辦公室。
第四章 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
第十條 招生專業包括:
(一)公安專業及專業方向:治安學、治安學(警察法學方向)、偵查學、公安情報學、犯罪學、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警務指揮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網絡安全與執法、公安視聽技術、數據警務技術。
(二)非公安專業:法學。
第十一條 公安大學嚴格落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改革要求,堅持按需招生,根據各省級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首都機場公安局、國家移民管理機構等垂直管理部門,商請有關政策主管部門審批核定的由學校進行培養的公安專業人才需求,綜合考慮學校辦學條件、服務面向、歷年生源狀況等因素,統籌編制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和面向垂直管理部門入警就業的分省(區、市)招生計劃,適當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重點向實戰急需和新興前沿公安專業傾斜,并足額落實國家“農村和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由于公安工作高負荷、高對抗、高壓力、高風險等特點和人民警察職業的特殊要求,公安大學公安專業女生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5%。
第十二條 公安大學法學專業招生計劃根據人才需求、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等統籌編制。
第十三條 公安大學招生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審議,并報公安部、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區、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報考公安專業的資格條件和
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十四條 報考公安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應當取得當年高考資格,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志愿從事公安工作,熱愛人民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五)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標準。
第十五條 報考公安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須參加由生源地省級公安機關政治部組織開展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政治考察、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評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考生的生源地為其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
第十六條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關于做好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思維表達能力、身體協調能力等方面,辨識考生是否適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
第十八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等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在17.3至27.3之間(含本數,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三)視力:任何一眼裸眼視力均為4.8及以上;
(四)色覺:無色盲,無色弱;
(五)外觀:無少白頭,無胸廓畸形,無脊柱側彎、駝背,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體無影響功能的瘢痕,面頸部無瘢痕,無下肢靜脈曲張,無腋臭,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無唇、腭裂或唇裂術后有明顯瘢痕。
第十九條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應當全部進行測評。其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第六章 報考法學專業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條 報考公安大學法學專業的考生,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六)身體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要求。
第二十一條 報考公安大學法學專業的考生無須參加本章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生源地省級公安機關政治部組織開展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
第七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二條 公安大學所有專業錄取,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公安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進行。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其在后續批次被其他高校錄取。
法學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進行;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安排在本科批次進行。
第二十三條 公安大學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關于本科招生的調檔要求,確定調檔比例。在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控制在120%以內;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為100%。
第二十四條 對于進檔考生,公安大學執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根據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錄取并確定專業。確定專業時不設專業級差。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未完成的招生計劃,經報省級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同意,通過公開征集志愿錄取。征集志愿錄取規則及確定專業方法與前款規定一致。參加征集志愿的考生應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報考資格條件,并且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結論均合格。
第二十五條 公安大學在進行錄取和確定專業時,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則同分排序規則為:
(一)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文史類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和外語成績,理工類依次比較考生的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和外語成績。
(二)在實施“3+3”高考綜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3科成績之和、選考3科中單科最高成績、選考3科中單科次高成績。
(三)在實施“3+1+2”高考綜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和數學2科成績之和、語文和數學2科中的單科最高成績、外語成績、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中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中單科次高成績。
第二十六條 公安大學在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含)。學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檔分數進行錄取。
第二十七條 報考涉外警務專業的考生,在天津、河北、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西、四川等9個省(區、市)其外語成績須達到外語單科總分的80%及以上(國家專項計劃除外);在其他22個省(區、市)其外語成績須達到外語單科總分的70%及以上;報考國家專項計劃涉外警務專業的考生,其外語成績須達到外語單科總分的70%及以上。
第二十八條 公安大學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和有特殊錄取要求省(區、市)的錄取規則為: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的省(市),執行相關省(市)有關規定和學校設定的選考科目要求與錄取規則。
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九條 公安大學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達。錄取考生名單在學校指定網站進行公示。
第八章 入學復查
第三十條 公安大學在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2個月內,按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查工作。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公安大學在法學專業學生報到后,按有關規定開展入學資格審查工作。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九章 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一條 公安大學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公安大學公安專業學生在畢業時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就業的,原則上報考地方公安機關職位;面向鐵路公安機關就業的,限報考鐵路公安機關職位;面向首都機場公安局就業的,限報考首都機場公安局職位;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就業的,限報考移民管理機構職位。
招警統一考試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專業畢業生,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機關;面向鐵路公安機關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相應鐵路公安機關;面向首都機場公安局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首都機場公安局;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相應移民管理機構。
第三十三條 法學專業學生不能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安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為:治安學、治安學(警察法學方向)、偵查學、公安情報學、犯罪學、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警務指揮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移民管理、法學等11個專業及專業方向4200元/年;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公安視聽技術、網絡安全與執法、數據警務技術等6個專業4600元/年。住宿費收費標準為:900元/年。
第三十五條 公安大學本科生學習地點:
(一)一年級本科新生一律在團河校區學習。
(二)二年級至四年級本科學生學習地點根據校區資源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三十六條 公安大學公安專業學生在校期間統一著警服,佩戴學員標識,實行警務化管理。
法學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能轉入公安專業學習,不著警服,統一著制式服裝,按照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七條 公安大學建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設有種類豐富的校內獎學金,單項最高獎金為10000元。
第三十八條 公安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進行全程監督。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學校紀檢監察督察辦公室聯系電話:(010)83903056,電子信箱:jijian@ppsuc.edu.cn。
第三十九條 公安大學招生聯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木樨地南里1號,郵政編碼:100038;
(二)咨詢電話:(010)83903097;
(三)招生辦公室電子信箱:zhaoban@ppsuc.edu.cn;
(四)招生辦公室網址:https://zsjy.ppsuc.edu.cn;
(五)學校網址:http://www.ppsuc.edu.cn,微信公眾號: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第四十條 公安大學本科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規定若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