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華中師范大學章程》等相關法律和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校的校名為華中師范大學,英文為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注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珞喻路152號,郵政編碼:430079。上級主管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辦學層次及類型:公辦本科,全日制、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三條??頒發證書: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華中師范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我校本科招生的主要類別為:普通高考(含藝術和體育類)、高校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運動訓練、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少數民族預科、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高中班等。
第五條?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考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并接受紀委、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學校招生委員會是我校各類學生招生工作的最高組織機構,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和各省(區、市)關于高校各類學生招生的法規、政策及會議精神;研究討論、部署學校年度各類招生計劃和招生考試工作方案;審核學校各類學生招生管理制度;指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開展工作;檢查督促學校招生工作小組計劃執行與工作落實情況。下設的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負責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議事機構。
第七條??學校招生與就業工作處負責本科招生工作,其主要職責是:?1.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和有關省級招委會的補充規定或實施細則; 2.根據國家核準的年度招生規模及有關規定編制并報送本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3.擬定本校招生章程; 4.組織開展招生宣傳工作; 5.組織實施本校招生工作,負責協調和處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6.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組織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并對考試安全負責,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對違規考生進行認定、處理,并將違規事實處理結果報生源所在省級招辦;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9.支持有關招生管理部門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學校紀委監察部門負責對學校招生過程進行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九條??我校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導向、各省(區、市)考生數量和生源質量、經濟社會發展需求趨勢、畢業生就業質量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條??我校本科招生分省分專業計劃、選考科目和各專業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發布。
第十一條??我校根據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確定調檔比例,對于實行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20%。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的105%。
第十二條??我校預留少量計劃,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不平衡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矛盾問題。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提前向社會公布。預留計劃使用時,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投檔時,對教育部和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規定的全國性高考加分項目,我校認可考生具備的所有加分項目中最高一項加分,且最高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十四條??對于符合我校錄取要求的考生,我校以考生投檔成績為基準,按照專業志愿分數級差的方式進行錄取,第一專業志愿與第二專業志愿級差為1分,第二專業志愿與第三專業志愿級差為1分,后續專業志愿無級差。同一專業錄取時,若考生等效基準分(投檔分減去專業級差后的分數)相同,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文綜、語文、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理綜、數學、語文、外語;綜合改革省(市、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考生依次按文化總分、語文數學總分、語文單科成績、[1]?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選考科目中最高科成績、選考科目中次高科成績從高到低排序。若單科成績完全相同,我校將使用預留計劃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果服從專業調劑,將調劑到其他專業;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又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對高考錄取有特殊規定的省(市、區),其錄取原則作如下說明:我校在江蘇省招生要求考生選測科目等級為A、B,高校專項計[2]?劃合格考生等級要求為2B及以上,必測及技術科目合格,高水平運動隊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要求須符合江蘇省投檔要求。江蘇省考生專業安排原則為“先分數后等級”,總分相同時,依次按照選測科目等級、語文、數學、外語確定優先錄取順序。
綜合改革省(市、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東省、海南省)考生須符合所填報專業志愿的高考選考科目要求,志愿規則遵循生源屬地化原則,執行所在省(區、市)的相關政策。
對于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我校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七條??特殊類型招生錄取辦法,按照教育部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及我校制訂的具體招生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我校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九條??新生入校后,我校統一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凡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條??我校按照國家規定和湖北省物價局核準標準確定學費和住宿費標準。其中,學費標準: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中,公費師范生不收取學費,其他專業學生實行本科學分制收費管理,學分制學費由專業學費和課程學分學費兩部分組成,具體標準以物價局審批為準。學生正常完成學業所繳納的學分學費與專業學費之和不超過原來物價部門規定的學年制學費總額,原來物價部門規定的我校學年制學費總額,大部分本科專業學年制學費為4500-5850元/人/年,藝術類、運動訓練專業學年制學費為9000元/人/年,我校將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800-1500元/人/年。
第二十一條??我校已基本形成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校內獎助學金、社會獎助學金、新生綠色通道、勤工助學、學費減免和大病醫療救助等,集獎、助、貸、勤、免、補于一體的多元化資助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面達到100%,可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考生完成學業。
第二十二條??我校陽光招生熱線:027-67862239,信息公開平臺網址為http://zs.ccnu.edu.cn(本科招生網),電子信箱:zb@mail.ccnu.edu.cn,紀檢監督電話:027-67868009(紀委辦(監察處))。???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通過我校陽光招生信息平臺向社會發布,對于各種媒體節選公布的章程內容,如理解有誤,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為準。
?第二十四條???我校不委托任何組織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組織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華中師范大學本科生招生工作領導小組[3]?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校原政策、規定即時廢止;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更,以變更后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