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工程大學(簡稱為“哈工程”),現隸屬于工業和信息化部,是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國家“雙一流”學科的全國重點大學。學校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南通大街145號,郵編為150001。
第三條 學校是本科第一批次錄取院校,招生類別包括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國家民委貧困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臺灣學測生、港澳臺聯合招生、中外聯合辦學、少數民族預科班等。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遵守“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條 哈爾濱工程大學南安普頓海洋工程聯合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包含船舶與海洋工程(聯合學院)、輪機工程(聯合學院)、自動化(聯合學院)、水聲工程(聯合學院)四個本科專業,學制四年(均在本校就讀)。
第六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符合哈爾濱工程大學南安普頓海洋工程聯合學院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還將獲得南安普頓大學相應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學校設立本科生招生委員會和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學校本科招生章程、招生計劃和招生政策,并對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第八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同時歡迎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十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優化生源結構、促進區域均衡”的原則,綜合考慮各省(區、市)生源數量及占全國生源總量比重、生源質量、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狀況等因素,制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1%的招生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生源的調檔比例事宜。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第十二條 學校年度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發布為準。
第四章 招生類型及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國家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國家民委貧困專項計劃、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臺灣學測生、港澳臺聯合招生、中外聯合辦學、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錄取,嚴格按照國家及教育部有關文件和經教育部審核備案的專項招生簡章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含各專業選考科目和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辦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學校錄取時按各省(區、市)招生計劃的100%-105%調檔,對于填報的專業志愿不能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投檔考生,學校將做退檔處理。
第十六條 錄取體檢標準按《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英語專業只招收英語考生,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20分,不加試口語。
第十八條 學校土木工程(中外聯合辦學)、機械設計制造及其自動化(中外聯合辦學)、材料物理(中外聯合辦學)專業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00分;船舶與海洋工程(聯合學院)、輪機工程(聯合學院)、自動化(聯合學院)、水聲工程(聯合學院)專業要求考生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05分。以上專業主要以英語授課,其他語種考生慎報。以上專業只招收有志愿考生。以上專業均不加試口語。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考生投檔成績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分配專業,若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按照高考總分、數學、外語、語文、綜合的順序,優先分配成績高考生的專業。
第二十條 學校在內蒙古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設立智慧海洋學院(未來技術學院),面向國家海洋強國戰略和智慧海洋未來技術創新與產業發展,選拔優秀新生進入智慧海洋學院學習,實行動態進出、本碩(博)貫通培養。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統一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符合者,將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按照教育部、黑龍江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黑龍江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黑龍江省財政廳批復的項目與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四條 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組織和個人從事招生活動,考生及家長謹防受騙。
第二十五條 學校通過哈爾濱工程大學本科招生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本科招生網網址:http://zsb.hrbeu.edu.cn,咨詢電話:0451-82519740。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聯系電話:0451-82519612。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沖突,以本章程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工程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