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央民族大學普通本科、預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央民族大學章程》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本校具體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央民族大學(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隸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民委”),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和“雙一流”建設A類的綜合性重點大學(公辦全日制),具有普通本科(含預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培養層次。
海淀校區校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27號,郵編:100081。
豐臺校區校址:北京市豐臺區魏各莊路,郵編:100074。原則上除藝術類專業之外的2021級新生將到豐臺校區學習。
第三條 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央民族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五條 學校面向全國招收各民族考生。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組織機構由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本科招生委員會、招生辦公室三級機構組成。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是最高決策機構,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員會是咨詢機構,負責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學校相關職能部門開展本科招生工作;招生辦公室是執行機構。
第七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作為常設工作機構,負責學校本科、預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
1.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
2.按照教育部下達的年度招生計劃及有關規定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來源計劃,制定學校招生工作章程;
3.開展招生宣傳、咨詢服務工作,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
4.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并負責協調和處理錄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5.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開相應職責;
6.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對錄取的新生進行復查;
7.完成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在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報考條件
第九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和程序,結合各省級招辦相關政策,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民族人口數量、考生數量、生源質量以及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結合學校學科專業整體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改革、畢業生就業情況和歷年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編制情況,做好招生專業結構、區域結構的調整,科學、合理地制定當年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報國家民委和教育部審批。
第十條 我校招生包括本科和預科招生,涵蓋文、史、哲、經、管、法、理、工、教、藝10個學科的32個專業類、專業。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本科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特殊類型招生包括強基計劃、國家專項計劃(含南疆單列)、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內地西藏高中班、內地新疆高中班、中外合作辦學、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測試、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含美術教育師范)、港澳臺僑生、臺灣高中畢業生招生等;預科招生包括普通預科招生、定向武陵山片區計劃、新疆協作計劃、人口較少民族招生。具體招生政策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詳見學校《招生簡章》。
第十一條 學校預留少量本科計劃,不超過教育部與國家民委核定當年總計劃數的1%。預留計劃主要用于調節各省區統考上線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較少民族生源等問題。
第十二條 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三條 專業不限應試語種,但學校公共外語為英語,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英語基礎。
第十四條 外語類、漢語國際教育等專業要求考生口齒清楚,聽辨靈敏。報考外語類專業,口試成績須合格(不舉行口試的省份除外)。
第十五條 考生身體健康標準按照教育部及相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用少數民族語文授課的考生報考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授課專業時,要求有教育部命題的漢語科目成績,且漢語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水平。具體要求由有關省級招辦結合實際確定。
第十七條 少數民族預科班的招生對象為少數民族考生。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源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控制在120%以內。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進入調檔線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不受限則不退檔。
第十九條 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計劃時,征集志愿錄取。在非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計劃未完成時,錄取非第一志愿且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
第二十條 對投檔考生按“分數優先”方式錄取,即按照投檔總分排隊,根據省級招辦排序原則,結合考生專業志愿填報順序擇優錄取,不設專業級差。
同等分數條件下少數民族優先,同等分數及民族條件下,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中:文史類專業(含文理兼招專業)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文綜;理工類專業依次比較數學、語文、外語、理綜。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填報志愿須符合選考科目范圍。
第二十一條 對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志愿清”方式錄取。
第二十二條 學校錄取專業時原則上認可省級招辦有關加/降分和優先錄取的政策。按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同一考生符合多項加分投檔條件的,只取其中最高項分值;加分、降分的最大分值不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均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招生項目。
第二十三條 “強基計劃”錄取根據在相關省份招生計劃,結合考生填報專業志愿,按綜合成績由高到低順序確定錄取名單,綜合成績相同的條件下,依次按校考成績、高考成績、文綜(高考改革省份不比較此項成績)、語文、數學、外語從高到低排序。體質測試不合格不予錄取。
綜合成績折算辦法:綜合成績=校考考核成績×15%+高考成績/高考總分×100×85%,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數。
“強基計劃”錄取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專業,若階段考核需分流時可轉入相同學科普通班。
第二十四條 關于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的錄取: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朝鮮、蒙古、維吾爾、哈薩克、藏)只招收高考加試相應民族語文或使用相應民族語文答卷的考生,同時要求有教育部命題的漢語科目成績,且漢語成績必須達到合格及以上水平。考生入學后參加學校組織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水平考試,根據成績進行分級教學。
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語言學/民族文學)在貴州、云南、廣西三省(自治區)舉行民族語文測試,并投放專門計劃,根據高考分數排隊擇優錄取民族語文測試合格考生;四川省彝語語種錄取一類模式彝文加試考生,計劃單列。錄取到該專業方向的考生入學后不得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五條 法學、信息與計算科學和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的民族實驗班招收有民族語文基礎的考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收的是單列類考生)。
第二十六條 環境科學專業(中外合作辦學)只招收報考了該專業志愿的考生且入學后不得申請轉專業。該專業是經教育部批準,由中央民族大學與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合作舉辦高等教育本科生培養項目,采取“2+1+1”兩段制的培養方式,即前兩年和最后一年在中央民族大學學習,第三年在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學習。
畢業時須完成中愛合作雙方共同制定的培養計劃中規定的全部學分且成績全部合格,并達到學校規定的畢業要求且符合雙方授予學位條件者,頒發中央民族大學畢業證書,授予中央民族大學理學學士學位,以及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理學學士學位。
第二十七條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計劃,計劃省份的考生可自愿填報。錄取時,學校只在填報了定向西藏就業專業志愿,且投檔分數不低于學校當地調檔分數線下40分的考生中擇優錄取。被錄取到定向西藏就業專業的考生,必須在入學時與學校、西藏人社廳簽訂定向就業協議。對拒簽協議的已錄取學生,學校將取消其錄取資格。錄取到定向西藏就業專業的考生,入學以后不得申請轉專業,畢業時由西藏人社廳安排就業,不能推薦或報考研究生。
第二十八條 內地西藏、新疆高中班等招生類型的招生、培養及就業按照教育部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國家專項計劃按照《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1年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工作的通知》(教學司〔2021〕3號)文件執行。
第三十條 少數民族預科生錄取時,根據考生志愿并依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檔政策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對于人口較少民族考生,根據國家以及各省級招辦相關照顧政策擇優錄取。
第三十一條 凡符合報名條件、有意報考體育教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專項測試,成績合格方可填報體育教育專業。在考生專業考試成績合格,文化考試成績達到生源所在地省級招辦劃定的體育類相應批次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以投檔考生的高考專業課成績排序(省級招辦有單獨要求的除外),擇優錄取。
第三十二條 港澳臺僑考生報考我校需參加普通高校聯合招收華僑港澳臺學生考試。學校根據其考試成績,實行單獨排隊、擇優錄取。
參加當年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學科能力測試(簡稱“學測”)考生申請條件為:漢族考生在語文、數學、英文科目中任何一科達到“前標級”及以上級別;少數民族考生和藝術類考生在語文、數學、英文科目中任何一科達到“均標級”及以上級別即可申請,學校根據其考試成績,實行單獨排隊、擇優錄取。
第三十三條 按專業大類招生的專業,在學生入學后施行寬口徑培養模式,一年至兩年后根據本人志愿和學校相關規定進入不同的專業培養。
法學類(法學、法學(涉外法治人才))入校后根據學生志愿,考察英語水平和綜合素質由學院按照一定的計劃數進入到相應專業學習。
第五章 學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學費標準按當年北京市物價局審批標準執行。
文史類各專業5000~6000元/年不等;理工類各專業5300元/年;藝術類各專業8000~10000元/年;體育教育專業5000元/年;預科班4800元/年。
環境科學專業(中外合作辦學)第一、二、四年56000元/年,第三年根據愛爾蘭國立科克大學國際學生標準繳納學費。
部分免收學費專業:美術學(美術教育師范)、中國少數民族語言文學專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專業。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組織全面復查,不合格者區別情況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者,無論何時,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入學資格或學籍并退回生源地,情節惡劣者通報教育部及省級招辦查究,違法者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以教育部審核通過并發布于“陽光高考平臺”( http://gaokao.chsi.com.cn/)的版本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八條 藝術類專業的《招生章程》另行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中央民族大學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10-68932902,68933922(傳真)
本科招生網:https://zb.muc.edu.cn
監察舉報電話:010-68933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