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content">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章 總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一條我校全稱為北京理工大學,是國家公辦、工業和信息化部直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211工程”“985工程”“雙一流”重點建設的高校。辦學目標為中國特色世界一流大學。本科辦學地點分中關村校區和良鄉校區:中關村校區位于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南大街5號,良鄉校區位于北京市房山區良鄉高教園區,本科基本學制為四年。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條為了保證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提高生源質量,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的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條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者,頒發北京理工大學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北京理工大學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章 組織機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六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北京理工大學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七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財務等有關部門負責人和黨風監督員參加的本科招生工作監察小組,負責對本科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八條北京理工大學設立由校領導、紀檢、招生、教學、學生等有關部門和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參加的本科招生委員會,負責為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提供決策咨詢,在制定學校招生計劃、確定招生政策和規則、決定招生重大事項等方面,充分發揮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九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北京理工大學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組,具體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招生咨詢等工作。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三章 招生計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一條北京理工大學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本校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高中畢業生人數及各省考生占全國報名總量的比例、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等因素編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二條北京理工大學年度招生計劃及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機構公布的為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三條北京理工大學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1%的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考生的錄取問題。預留計劃堅持質量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投放使用。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四條北京理工大學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情況確定提檔比例,提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20%以內。錄取時學校將對部分生源質量好的省份適量增加招生計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四章 錄取規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五條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六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高考改革試點的上海市、浙江省按其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只錄取經我校專業測試合格的考生。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七條北京理工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八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理工大學依據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考生投檔分整數位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各科目分數均相同時,根據其專業志愿同時錄取。浙江省考生由浙江省教育考試院按其有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上海市考生由上海市教育考試院按其相關規定投檔;投檔分整數位相同的考生安排專業時參考上海市教育考試院同分投檔的規則執行。我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我校在全國部分省份實施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的優惠政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十九條對參加我校測試合格并經認定的考生(含自主招生、高校專項計劃、外語類保送生、藝術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按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統一安排和我校要求填報志愿。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條民族預科生按教育部有關政策執行;港澳臺僑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內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畢業生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進行。對于享受國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運動隊,本科學制為五年,錄取專業均為國際經濟與貿易。北京理工大學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國家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愿、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一條北京理工大學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中、英兩校聯合辦學,非英語語種考生需謹慎填報;對其他專業高考外語語種不作限制。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二條對于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要求:對學業水平測試兩門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1A1B及以上;必測科目在4C及以上,技術合格。內蒙古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方式。浙江省、上海市考生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科目按照北京理工大學向其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報送并公布的要求執行,學生綜合素質檔案材料作為錄取參考。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三條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色盲和色弱考生不能錄取至理學與材料菁英班;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者不能錄取至理學與材料菁英班、經濟管理試驗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蘭、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者不能錄取至信息科學技術。浙江省、上海市考生填報的專業需符合體檢要求,否則學校可做退檔處理。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五章 附則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四條北京理工大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獎貸學金政策等詳細信息見當年報考指南。北京理工大學學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軟件工程專業前兩年學費標準每人每年5500元,后兩年學費標準每人每年12000元;經濟管理試驗班、法學、經濟學、社會工作專業學費標準每人每年5000元;外語類專業學費標準每人每年6000元;設計學類專業(不含工業設計專業)學費標準每人每年10000元;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收費標準每人每年56000元;社會科學試驗班大類招生未分流前學費暫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標準執行,待專業分流確定后,按照實際專業學費標準補收差額部分;其余專業學費標準每人每年5500元。徐特立英才班的學生,本科階段學費按上述規定執行,碩士、博士階段按國家及學校有關研究生繳費規定執行。若國家規定的學費標準變化,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五條北京理工大學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設立入學“綠色通道”,恪守“絕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輟學”的承諾,保證每一位新生能夠順利報到入學。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六條所有錄取考生可以通過北京理工大學招生網站進行查詢。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網址:http://admission.bit.edu.cn;E-mail:admission@bit.edu.cn;咨詢電話:010-68913345,010-68949926。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七條我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如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變化,以變化后的規定為準。 </p> <p style="text-indent:2em;">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p> <div> <br/> </div> <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