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中山大學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初心使命,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0558
中山大學以統一代碼(10558)進行招生。
第五條??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校區南校園、北校園、東校園)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校區)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 “雙一流”建設高校。
第八條??辦學歷史和戰略目標:中山大學由孫中山先生于1924年親手創立。新時期中山大學的戰略目標是扎根中國大地,為穩居國內高校第一方陣,建設世界一流大學的目標努力奮斗!
第九條??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中山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取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中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2022年學校計劃面向全國各省(區、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科生7730人、華僑港澳臺學生500人。
第十三條??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及學校辦學情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各地生源數量和質量、選考科目和學校要求,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學校預留計劃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過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的120%調檔;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過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的105%調檔。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檔至中山大學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六條??學校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安排不分省計劃的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第十七條 ?對已進檔考生,學校按分數(投檔成績)優先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進行錄取,不設專業志愿級差;投檔成績相同且招生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實際高考成績高的考生,仍相同時則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分排序進行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批次參照所在省(區、市)本科普通批次執行。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分數優先(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學校在全國大部分省(區、市)實施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的規則。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不予錄取。
第十九條??未完成的招生計劃,根據各省(區、市)要求進行公開征集,仍未完成的,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第二十條??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一條??錄取時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二條??民族班、新疆協作計劃、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國家民委專項計劃等的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國家專項計劃的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強基計劃、綜合評價、保送運動員、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音樂表演專業、高校專項計劃(農村學生)等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生源省份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華僑港澳臺聯合招生、澳門保送生、澳門“四校聯考”、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本科面試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等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新生入學后,根據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按照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2022級新生大一在廣州校區南校園集中培養,大一學年結束后進入高考錄取專業所在院系的校區(園)培養。
第二十八條??學校為學生提供多元化成長路徑,滿足學生個性化發展需求,除強基計劃、高水平運動隊、保送錄取運動員、藝術類專業外,學生在一至四年級均可申請轉專業。
第二十九條??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其中,住宿費750-2200元/學年,學費5480-8000元/學年(音樂表演專業10000元/學年),具體請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錄或登錄中山大學信息公開網查詢。
第三十條??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新生設立“綠色通道”,承諾不讓任何一名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獎學金、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等資助政策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中山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履行職能監督職責,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專責監督職責。中山大學招生工作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和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校長辦公會審議通過,適用于中山大學2022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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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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