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文件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山大學按照有利于科學選拔人才、促進學生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公平的原則,以“德才兼備、領袖氣質、家國情懷”為人才培養目標,選拔和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學校基本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中山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58
中山大學以統一代碼(10558)進行招生。
第五條 校址:
廣東省廣州市(廣州校區南校園、北校園、東校園)
廣東省珠海市(珠海校區)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校區)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七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直屬綜合性重點大學,國家“雙一流”A類建設高校。
第八條 辦學歷史和戰略目標:中山大學由孫中山先生于1924年親手創立。新時期中山大學的戰略目標是扎根中國大地,加快進入國內高校第一方陣步伐,努力邁進世界一流大學前列。
第九條 頒發學歷學位證書:凡具有中山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內,完成規定的課程修讀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中山大學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授予中山大學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十條 中山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條 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為學校常設機構,其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學校招生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需要組建各省(區、市)招生組,在教務部招生辦公室的統籌下,負責開展各省(區、市)的招生宣傳咨詢和志愿填報指導等工作。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導向及學校辦學情況,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各地生源數量、質量等因素,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提出招生專業在高考綜合改革省份的選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地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及解決同分錄取等問題。?
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在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過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的120%調檔;在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一般按照不超過各省公布的招生計劃數的105%調檔。在平行志愿批次,已投檔至中山大學的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體檢合格且服從專業調劑的情況下,均不退檔。
第十六條 學校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原則上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和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第十七條 學校對進檔考生按分數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實際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進行專業錄取,不設專業級差;實際高考成績(不含政策性加分)相同且招生計劃余額不足時,優先錄取含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仍相同時則按照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確定的同分排序進行錄取,無同分排序規則的批次參照所在省(區、市)本科普通批次執行。學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分數優先(分數清)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關于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根據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要求執行。其中,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AA及以上,必測科目4C及以上,技術科目合格;強基計劃、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BB及以上。
第十九條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醫學類只錄取填報有該類志愿的考生。醫學類專業的范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執行。
第二十條 未完成招生計劃時,學校根據各省(區、市)要求進行公開征集,征集仍未完成的計劃,調配到生源充足省(區、市)安排錄取。
第二十一條 招生專業不限考生應試外語語種;除外語類專業、核工程與核技術(中法合作辦學)專業以外,其他專業主要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二十二條 護理學、農學專業在提前批次和本科批次(除綜合評價錄取外)錄取的考生,入校后不得轉專業。
第二十三條 錄取時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基本依據。若新生入學后體檢不合格,按照《中山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中有關條款執行。
第二十四條 民族班學生的招收,從投檔成績不低于中山大學在該省(區、市)提檔分數線以下40分內的少數民族考生中擇優錄取。新疆協作計劃招生錄取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招委會確定的各類別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
第二十五條 內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國家民委專項計劃的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國家專項計劃的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強基計劃、綜合評價錄取、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音樂表演專業、高校專項計劃(農村學生)等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港澳臺僑聯合招生、澳門保送生、澳門單招、澳門“四校聯考”、香港單招、招收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學生、本科面試招收臺灣高中畢業生等招生錄取,根據教育部及中山大學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招生工作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按大類招生的專業,學生入學1-2年內后按照所在院系專業培養方案和要求進行專業分流,確定培養專業。
第三十一條 各招生專業報到和后續培養地點詳見中山大學本科招生網或咨詢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及各院系。
第三十二條 學生住宿費、學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其中,住宿費750-1600元/學年,學費5480-10000元/學年,具體請在各省公布的本科招生目錄或登錄中山大學信息公開網查詢。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中山大學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對招生工作履行職能監督職責,紀檢監察部門履行專責監督職責。中山大學招生工作接受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適用于中山大學2020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山大學教務部招生辦公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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