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中國人民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察大學)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以及《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警察大學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警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堅持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 學校全稱為中國人民警察大學,中文簡稱為警察大學,英文全稱為China People’s Police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CPPU。
第五條 警察大學注冊地點:北京市門頭溝區潭柘寺鎮朱砂嶺街9號院。辦學地點:(一)廊坊校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西昌路220號;(二)廣州校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奧體南路399號。新生入學地點在廊坊校區。
第六條 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是公安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前身為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院。2018年9月,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總體部署,轉制更名為中國人民警察大學,同時加掛“公安部國際執法合作學院”和“中國維和警察培訓中心”牌子。學校堅持政治建警、改革強警、科技興警、從嚴治警,堅持以新時代公安工作新需求、新發展為牽引,堅持中國特色、世界一流、立德樹人、服務實戰的辦學理念,堅持現代化教學、實戰化訓練、信息化主導、國際化引領的辦學思路,面向全國公安機關和國家移民管理機構,培養移民管理、特種警務行動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公安信息技術等領域專業人才,努力打造新型警務人才培養和新質警力生成基地、公安創新能力建設高端平臺、國際執法合作交流主陣地、安全領域重大戰略問題國家級智庫。同時,鞏固發展學校在世界消防教育領域第一方陣的傳統辦學優勢,面向社會培養消防領域專業人才,為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服務。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警察大學2022年普通本科招生專業共18個。
公安專業11個:邊防管理、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警務指揮與戰術、公安政治工作、公安情報學、涉外警務、網絡安全與執法、數據警務技術、刑事科學技術、食品藥品環境犯罪偵查技術。
非公安專業7個:消防工程、火災勘查、電子信息工程(智慧消防方向)、消防指揮、搶險救援指揮與技術、核生化消防、海外安全管理。
第八條 警察大學嚴格落實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培養機制改革要求,堅持按需招生,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根據各省級公安機關和鐵路公安機關、長江航運公安機關以及國家移民管理機構等垂直管理部門商請有關政策主管部門審批核定的由院校進行培養的公安專業人才需求,綜合考慮學校辦學條件、服務面向、歷年生源情況等因素統籌編制,適當向艱苦邊遠地區傾斜,并足額落實國家“農村和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
公安專業招生計劃中包含定向艱苦邊遠地區移民管理機構基層單位工作計劃58人(詳見附表),其中:云南10人、西藏20人、新疆28人。
由于公安工作高負荷、高對抗、高壓力、高風險等特點和人民警察職業的特殊要求,公安專業女生計劃數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5%。
第九條 警察大學非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根據人才需求、辦學條件、生源狀況等統籌編制,不限制男女比例。
第十條 警察大學招生計劃經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并報公安部、教育部審核后,由各省(區、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報考公安專業的資格條件和
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十一條 報考警察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應取得當年高考資格,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志愿從事公安工作,熱愛人民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五)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0年9月1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六)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八)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標準。
第十二條 報考警察大學公安專業的考生,均須有明確的生源地。考生的生源地為其參加高考時的戶籍所在地。考生均須參加由生源地省級公安機關政治部組織開展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政治考察、面試、體檢或體能測評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具體安排由各省級公安機關政治部、招生考試主管部門研究確定并公布。
第十三條 政治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考察辦法(試行)》《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辦法》《關于做好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面試主要從報考動機、思維表達能力、身體協調能力等方面,辨識考生是否適合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從事公安工作。
第十五條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有關規定執行。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二)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間(含本數,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一位,下同),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三)視力:任何一眼裸眼視力均為4.8及以上;
(四)色覺:無色盲,無色弱;
(五)外觀:無少白頭,無胸廓畸形,無脊柱側彎、駝背,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不超過7厘米,無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身體無影響功能的瘢痕,面頸部無瘢痕,無下肢靜脈曲張,無腋臭,共同性內、外斜視不超過15度,無唇、腭裂或唇裂術后有明顯瘢痕。
第十六條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一)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二)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三)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四)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應當全部進行測評。其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第五章 報考非公安專業的資格條件
第十七條 報考警察大學非公安專業的考生,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四)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五)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第十八條 報考警察大學非公安專業的考生身體條件須符合以下條件:身體健康,未患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第一條所列疾病。五官、體型端正,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外觀無明顯缺陷(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異常、對眼、斜眼、少白頭、面頸部1cm以上胎記或3cm以上瘢痕、影響功能的瘢痕等),無肢體功能障礙、下蹲困難,無色盲、嗅覺遲鈍、聽力障礙、口吃,無文身、雞胸、腋臭、嚴重靜脈曲張、重度平足,無各種殘疾、傳染病,直系親屬無精神病史。
第十九條 報考警察大學非公安專業的考生無需參加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生源地省級公安機關組織開展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和體能測評。
第二十條 消防指揮、搶險救援指揮與技術、核生化消防專業,不建議女生報考。
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一條 警察大學各專業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新疆除外),執行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各專業在新疆執行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
公安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進行。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其在后續批次被其他高校錄取。
非公安專業錄取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進行;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安排在本科批次進行。
第二十二條 警察大學根據各省(區、市)招生考試主管部門關于本科招生的調檔要求,確定調檔比例。在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控制在120%以內;在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調檔比例為100%。
第二十三條 對于進檔考生,警察大學執行“分數優先”的錄取規則,根據考生投檔分數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錄取并確定專業。確定專業時不設專業級差。對于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進行調劑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若第一次投檔生源不足,經報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剩余計劃將進行公開征集志愿錄取。征集志愿錄取規則及確定專業方法與前款規定一致。
第二十四條 警察大學在進行錄取和確定專業時,若考生投檔分數相同,則同分排序規則為:
(一)在非高考綜合改革省(區、市),文史類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數學、文科綜合和外語成績;理工類依次比較考生的數學、語文、理科綜合和外語成績;
(二)在實施“3+3”高考綜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選考3科成績之和、選考3科中單科最高成績、選考3科中單科次高成績;
(三)在“3+1+2”高考綜合改革省(市),依次比較考生的語文和數學2科成績之和、語文和數學2科中單科最高成績、外語成績、首選科目成績、再選科目中單科最高成績、再選科目中單科次高成績。
第二十五條 警察大學在調檔時,認可各省(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若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分值不得超過20分(含)。學校按照加分后的投檔分數進行錄取。
第二十六條 警察大學邊防管理、移民管理、出入境管理專業外語必修課程可選擇英語、日語、俄語。涉外警務專業外語必修課程可選擇英語、日語、俄語、法語、西班牙語,報考該專業考生,其外語成績不得低于外語單科總分的70%。其他專業外語必修課程為英語。
第二十七條 警察大學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和有特殊錄取要求省(區、市)的錄取規則為:
在實施高考綜合改革省(市),考生須滿足本年度我校相關專業對選考科目的要求。
在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在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八條 警察大學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方式寄達考生高考報名時填報的通信地址。
第七章 入學復查
第二十九條 警察大學在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2個月內,按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查工作,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警察大學在非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2個月內,按有關規定開展入學資格審查和體格檢查工作。審查檢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條 警察大學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學專業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的學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十一條 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警察大學公安專業學生在畢業時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其中,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原則上報考地方公安機關職位;面向鐵路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限報考鐵路公安機關職位;面向長江航運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限報考長江航運公安機關職位;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入警就業的,限報考移民管理機構職位。
招警統一考試筆試、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和考察均合格的公安專業畢業生,面向地方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地方公安機關;面向鐵路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相應鐵路公安機關;面向長江航運公安機關入警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相應長江航運公安機關;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入警就業的,原則上錄用到生源地相應移民管理機構;其中定向云南、西藏、新疆等艱苦邊遠地區移民管理機構基層單位工作的,錄用到相應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
第三十二條 非公安專業畢業生靈活就業,主要通過學校推薦、畢業生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等形式實現。
非公安專業學生畢業時不能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招警統一考試。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三條 警察大學學費收費標準為:4900元/學年/人,住宿費收費標準為:500元/學年/人。學生住宿由學校統一安排。學生因故退學或不予注冊學籍的,我校根據學生實際學習時間,按月計退還剩余學費及住宿費。
第三十四條 警察大學公安專業學生在校期間實行警務化管理,非公安專業學生參照執行。非公安專業學生在校期間不能轉入公安專業學習。
第三十五條 警察大學建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多種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六條 警察大學本科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學校本科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進行全程監督。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學校招生監督舉報電話:(0316)2068233,電子信箱:jcdxjw@sina.com。
第三十七條 警察大學招生信息官方發布渠道:
(一)學校官方網站:http://www.cppu.edu.cn(右上角招生就業專欄);
(二)官方微信公眾號:中國人民警察大學。
第三十八條 警察大學招生聯系方式:
(一)通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區西昌路220號,郵政編碼:065000;
(二)咨詢電話:(0316)2068235,2068325;
(三)招生辦公室電子信箱:jcdxzsb@cppu.edu.cn。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國人民警察大學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表:
定向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計劃表(共58名) |
|||
基層單位 |
招生專業 |
計劃數 |
|
云南(10) |
畹町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出入境管理、公安政治工作、 涉外警務 |
6 |
河口出入境邊防檢查站 |
出入境管理、公安政治工作 |
4 |
|
西藏(20) |
日喀則邊境管理支隊 |
邊防管理 |
10 |
阿里邊境管理支隊 |
邊防管理 |
10 |
|
新疆(28) |
克州邊境管理支隊 |
邊防管理、公安政治工作 |
15 |
塔城邊境管理支隊 |
邊防管理 |
8 |
|
阿勒泰邊境管理支隊 |
邊防管理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