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學校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軍隊招收培養無軍籍地方生工作規定》等有關文件,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為海軍軍醫大學(第二軍醫大學),隸屬海軍,是國家“雙一流”建設高校、軍隊“雙重”學科建設院校,國標代碼為91020,地址位上海市楊浦區翔殷路800號。
第三條 海軍軍醫大學面向全國部分省(市)招收無軍籍地方本科生。對取得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的無軍籍地方本科生,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相應普通高等教育學位證書。
第四條 海軍軍醫大學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國家和軍隊有關文件精神,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擇優實施錄取。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海軍軍醫大學招生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學校本科招生工作,主要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軍隊有關招生工作政策,研究解決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海軍軍醫大學招生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主要職責是在招生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完成學校本科招生計劃擬制、宣傳、咨詢、錄取等日常工作。
第七條 海軍軍醫大學招生工作在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
第八條 海軍軍醫大學統籌考慮各省(市)考生數量、生源質量和相關專業人才培養需要等因素,結合學校辦學定位,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后,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由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招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海軍軍醫大學無軍籍地方本科生的錄取批次為普通本科第一批。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0%。
第十條?海軍軍醫大學認可教育部規定的全國性加分政策。考生加分后的統考成績須達到所在省普通本科一批錄取分數控制線(批次合并的省份,須達到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具體按照各省相關規定執行),學校根據進檔考生的投檔成績和專業志愿,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實行無專業級差錄取。在考生同分情況下,依次比較單科成績,順序為數學、語文、外語。
第十一條 按照順序志愿投檔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況下,將按照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同一批投檔的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也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的計劃,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二條 海軍軍醫大學只招收普通高中應屆畢業生,文理科類別為理科,實施高考改革的省份錄取規則和程序按當地省招辦規定執行,學校選考科目設置以省招辦發布信息為準。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考生政治面貌須為共青團員或中共黨員。考生入學后外語教學語種為英語。
第十三條 海軍軍醫大學招收無軍籍地方本科生的身體條件以高考體檢表為基本依據,體檢標準原則上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有關補充規定,除其中列舉的患有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疾病外,醫學類專業對色盲、色弱及其他各類不能準確識別顏色者不予錄取。有下列情況者不宜報考醫學類專業:(1)任何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800度者;(2)一眼失明另一眼矯正到4.8鏡片度數大于400度者;(3)雙側耳語聽力均低于3米,或一側耳語聽力達到5米另一側耳全聾者;(4)斜視、嗅覺遲鈍、口吃;除此,考生還應身心健康,無嚴重急慢性疾病,無傳染病,五官端正,面部及身體各部位無明顯特征和缺陷。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將按照規定組織體格檢查復查和資格條件審查。凡不符合報考條件或學校認定不宜在軍事行政區活動的考生,按教育部、軍隊有關規定和《海軍軍醫大學無軍籍地方普通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有關條款處理;對弄虛作假者,學校將保留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權利。
第十五條?海軍軍醫大學按照教育部有關規定及上海市物價局核定標準收取學費和住宿費。八年制專業學費6500元/生/年,其他專業學費5000元/生/年,住宿費1200元/生/年。
第十六條 無軍籍地方本科生在校學習期間參照生長軍官學員,實行請銷假、一日生活、留營住宿等管理制度。學校設立各類獎助學金,并通過學業促進、社會實踐、創新實踐等平臺,錘煉政治品格、強健身體素質、厚植專業基礎、培塑綜合能力,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
第十七條?無軍籍地方本科生不享受生長軍官學員相關待遇,畢業后不入伍,面向社會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海軍軍醫大學官方招生網站名稱:海軍軍醫大學招生信息網;咨詢電話:021-81870199。
第十九條?海軍軍醫大學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以學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中央軍委訓練管理部和部分省份調整高考招生政策,學校將相應調整錄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一條?本章程由海軍軍醫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