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結合天津職業大學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職業大學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學校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學校名稱:天津職業大學
二、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技術學校
三、辦學層次:高職
四、學校代碼:11032(國標)
五、學校地址:
主校區:天津市北辰區洛河道2號
海河園校區: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雅觀路21號
社區管理與服務、智慧健康養老服務與管理、現代文秘、人力資源管理、學前教育、酒店管理與數字化運營、商務英語、旅游管理、空中乘務、烹飪工藝與營養、西式烹飪工藝專業在海河園校區就讀,其它專業在主校區就讀。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職業大學始建于1978年,前身為南開大學第二分校、天津大學化工分校,是全國最早舉辦高等職業教育的院校之一,是首批28所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之一,2019年被教育部財政部確立為中國特色高水平高職學校和專業建設計劃第一類A檔建設單位。多年來,學校秉承“育德育能,力實力新”的校訓,立足“服務為本,應用為根,質量立身,卓爾不群”的辦學理念,發揚“勤奮、求實、團結、創新”的校風,打造中國高等職業教育的“天職”品牌。
學校目前為“一校兩區”辦學格局,分主校區和海河園校區,設有10個學院和3個教學部,在校生16000余人。校園規劃合理,環境優美,設施齊全,生活便利,職業氛圍突出。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按國家計劃招生。多年來,學校屢獲表彰,先后榮獲全國“五一”勞動獎狀、全國首屆“黃炎培優秀學校獎”、“全國職工職業道德建設先進單位”、“全國就業工作先進集體”、“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天津市普通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與就業工作示范校”、“全國職業院校就業競爭力示范校”、“全國大學生就業優秀組織高校”。榮獲教育部全國職業院校“實習管理50強”、“教學管理50強”,以及全國高職高專校長聯席會高職院校“服務貢獻50強”、“教學資源50強”。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學校成立招生委員會,負責討論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對學校招生工作進行決策咨詢和監督。
第五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招生辦公室,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執行教育部的各項規定,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學校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21年面向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和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經審核通過后及時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分省分專業招生規模以有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為準。
第八條 收費標準。學費:一般專業5000元/生?年,特殊專業55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8000元/生?年,空中乘務專業8000元/生?年;住宿費:均為6人/間,1000元/生?年。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計劃或學校下發的新生報到須知。以上收費標準如有調整,以最終物價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天津職業大學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藝術類執行第十五條規定)。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院校志愿實行順序志愿省份,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我校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實行平行志愿省份,錄取以所在地省級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優先,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內蒙古自治區專業錄取執行“專業志愿清”原則。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以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考生成績相同時,文史類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數學;理工類依次比較數學、外語、語文單科分數,較高者優先。浙江、海南、山東、河北、遼寧、江蘇、福建、湖北、湖南、廣東、重慶等高考改革試點省市考生須滿足我校選考科目要求。投檔成績相同時,按各省市同分投檔排序規則進行專業錄取;如省市無具體同分投檔排序規則,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如省級招生錄取文件有同分錄取規則要求,則執行該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對于天津市、上海市、北京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省級招生委員會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普通高考語文、數學、外語3門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參照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如考生投檔成績相同,則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單科成績,成績較高者優先。(如省級招生錄取文件有同分錄取規則要求,則執行該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藝術(美術)類錄取規則。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要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藝術類專業專科控制線且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投檔錄取原則規定進行錄取。若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藝術(美術)類專業錄取無明確要求,則按照投檔考生高考文化成績和專業聯考或統考成績總和錄取。出現同分考生,則優先錄取專業課成績較高者,如專業課成績仍相同,則依次比較文化課語文、數學、外語的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
第十六條 我校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市的招生錄取工作,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我校空中乘務專業具體招生計劃、報考條件、考試方案及錄取原則等,詳見我校招生信息網。
第十八條 天津市“中高職銜接系統培養技能型人才”項目錄取的學生按照高職學校與中職學校簽訂的協議執行。
第十九條 關于錄取專業對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
第二十條 學校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一條 學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以郵政特快專遞的方式寄發通知書。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應持錄取通知書及本人身份證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應征入伍的新生按國家政策,在學校規定時間內辦理保留入學資格。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學校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三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在入學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天津職業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天津職業大學學生獎勵辦法》、《天津職業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辦法》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其中,按專業類招生的專業,第一學年按專業類進行培養,第二學年結合學生意愿進行分專業培養;轉專業政策執行《天津職業大學學生轉專業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有覆蓋面達30%的獎學金和20%的助學金。學生可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同時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勤工助學崗位,幫助特困生順利完成學業,解決臨時生活困難。
第二十六條 學生完成規定學業經審查達到畢業標準的,頒發天津職業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21年天津職業大學普通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天津職業大學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職業大學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三十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職業大學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同時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活動,請謹防招生詐騙,任何承諾與我校無關。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由天津職業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咨詢及錄取結果查詢方式
電話: 022-59671666;022-59671777
微信公眾號:天津職業大學招生咨詢
咨詢QQ群:116039278;798594258
學校地址:
主校區:天津市北辰區洛河道2號(郵編:300410)
海河園校區:天津海河教育園區雅觀路21號(郵編:300350)
紀檢監督電話:022-59198848
天津職業大學招生辦公室
202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