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公安工作的意見》《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保證新疆警察學院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開展,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結合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新疆警察學院普通高考本、專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工作在學院黨委統一領導下組織進行,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家長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新疆警察學院(學院代碼:12734)。
第五條 辦學性質:教育部批準設置的具有高等學歷招生資格的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條 辦學層次:大學本科,學制4年;高職(專科),學制3年。
第七條 辦學地址:
長沙路校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長沙路1108號)。
米東校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柏河鄉開泰北路5428號)。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 新疆警察學院設立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招生工作,招生領導小組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招生就業指導處),負責具體業務工作。
第九條 新疆警察學院設立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本年度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 新疆警察學院屬公安類院校,區內公安專業招生計劃由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或用人單位根據考生畢業年度招錄需求情況核定,非公安專業招生計劃根據辦學實際情況設置。
第十一條 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根據國家相關部委文件通知要求設置,按計劃類別設置為:定向生源地公安機關就業和定向生源地鐵路公安機關就業。
第十二條 專科層次治安管理專業設置部分面向移民管理部門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招生計劃,考生入學時需簽署培養協議。畢業取得相應學歷,符合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有關要求的,參加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錄統一考試,達到分數線,順序選擇新疆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提供的就業崗位,不允許選擇報考其他公安崗位,不允許參加專升本考試。
第十三條 公安專業招生計劃分男女設置,只有備注“招女生”的計劃為女生計劃,其余無備注的全部為男生計劃。
第十四條 新疆警察學院按相關政策預留公安英烈、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保送生計劃。
第五章招生對象及招生條件
第十五條 報考普通公安類專業的考生應取得當年普通高考報名資格,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
4.志愿從事公安工作,熱愛人民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5.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6.普通高級中學畢業,戶籍限制根據生源省(區、市)規定的公安院校報名資格執行;
7.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8.具有良好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合格標準。
第十六條 報考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定向招錄培養計劃的考生應取得當年高考資格,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3.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社會主義制度;
4.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5.熱愛公安事業,立志為捍衛國家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6.普通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
7.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2001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漢族,未婚;
8.政治面貌為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符合公安機關涉密要害職位錄用人民警察政治條件;
9.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和體能測評合格標準;
10.不存在有關規定要求的任職回避情形。
第十七條 報考公安類專業的考生需參加公安院校招生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第十八條 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標準按公安部、教育部及生源省(區、市)公安、教育行政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關通知執行,具體內容以正式下發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報考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的考生應符合第十六條的報考條件和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政治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還需參加生源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公務員錄用考試。考生錄取后,簽訂定向招錄培養協議方可報到入學。
第二十條 公安英烈、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高中畢業、學習成績良好、未婚、年齡在16歲至22歲之間,志愿獻身公安事業的,向公安英烈、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所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報自治區公安廳政治部審核,公安部批準(參加公安部組織的保送生考試),自治區教育考試院備案后,可按保送生相關政策入學。
第二十一條報考非公安類專業(含五年一貫制)的考生無上述年齡、面試、體檢、體能測評等條件限制,但需到戶籍所在地進行政治考察(考察表隨錄取通知書一并寄出)。
第六章錄取規定
第二十二條 招生錄取按照專業性質分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二批次和專科提前批次、高職(專科)批次招錄。本科提前批次和專科提前批次未被錄取的考生,不影響考生后續其他批次的錄取。
第二十三條 新疆警察學院本科提前批、本科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未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在已合并本科錄取批次的省(區、市),執行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專科提前批次執行生源省(區、市)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
第二十四條 新疆警察學院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由生源省份省級教育招生考試機構根據招生計劃和考生志愿,按照公務員錄用考試總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投檔錄取。其他招生專業、招生計劃錄取時按照國家教育部、計劃投放省(市、自治區)相關文件要求以及2023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相關通知執行。
第二十五條 除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計劃以外,其他招生計劃的錄取原則:錄取時堅持從高分到低分、兼顧考生第一志愿優先的原則,依次按照總分、數學、英語單科成績從高到低的原則錄取,對于所報專業已滿且又不愿服從調劑的考生不予錄取,堅持公開信息、公平競爭、公正選才。
第二十六條 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錄取通知書以郵政特快專遞方式寄達。
第七章新生入學復查
第二十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到我院的新生,持我院簽發的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院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新生報到時,學校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書、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新疆警察學院公安專業學生入學后,學院在2個月內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報考資格復審、生源地復核、入警就業面向復核、政治考察復核、檔案復審和體檢復檢等復查工作。復查合格的,予以注冊學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其他專業新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入學資格。復查內容除上述外還應有: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復查的程序和辦法,由學校規定。
第八章在校管理、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條 新疆警察學院不分專業類別全部實行警務化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院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二條 根據《關于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招錄工作的意見》《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等文件規定,新疆警察學院公安專業學生(不含偵查學〔維吾爾語方向〕招錄培養生)在畢業時達到畢業條件且符合人民警察報考資格條件的,均可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統一招警考試,按程序選擇崗位。面向移民管理機構就業的,限報考新疆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提供的崗位。
第三十三條 法學、安全防范技術專業學生不能參加公安機關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畢業生統一招警考試。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 收費標準按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員會規定標準執行,標準為:本科學費5500元/每學年,專科學費3300元/每學年。
第三十五條 新疆警察學院建有完善的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勵志獎學金、自治區人民政府高校助學金、新疆警察學院“英才”獎學金、新疆警察學院“育才”助學金、勤工助學、免學(雜)費補助資金、服兵役國家教育資助資金、“綠色通道”、基層就業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等多種渠道,全力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六條 新疆警察學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實行“陽光工程”,學院本年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本年度招生工作實施全面監督。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招生,嚴禁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嚴肅查處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錄取資格的行為。學院紀檢監察電話:0991-3190063。
第三十七條 聯系方式:
地址:烏魯木齊市長沙路1108號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
聯系電話(傳真):0991-3190001、3190109、3190108。
郵編:830013
學院網址:http://www.xjpcedu.cn
第三十八條 新疆警察學院招生工作以往制度規定若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文件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新疆警察學院招生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