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北京理工大學招生錄取工作實行“陽光工程”。
第十六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按照理工類、文史類、藝術類分類錄取,實施高考綜合改革錄取的省份按其有關規定執行。藝術類按照各省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投檔方式和學校相應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北京理工大學在提檔時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且加分不得超過20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不做分省計劃的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八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學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北京理工大學依據考生投檔分從高分到低分順序錄取并安排專業,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級差。非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投檔分整數位相同時按相關科目排隊擇優確定專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文綜、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語文、理綜、外語;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投檔分整數位相同的考生安排專業時參考相應招生考試機構同分投檔的規則執行。河北省、遼寧省、浙江省、山東省、重慶市考生由相應招生考試機構按其有關規定直接投檔到專業;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蘇省、福建省、湖北省、湖南省、廣東省、海南省考生由相應招生考試機構按其相關規定投檔。學校招生專業無男女生比例限制,無外語語種限制。學校在全國部分省份實施滿足考生專業志愿的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對強基計劃、高校專項計劃、外語類保送生、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和學校當年相應招生辦法執行;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其專業課采用省級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須按照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的要求參加相應的專業統考,報考條件詳見招生簡章;民族班、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班高中畢業生按教育部有關政策執行;港澳臺僑招生按國家相關部門的規定執行;對于通過高水平運動隊招生類型錄取的學生,本科階段統一就讀國際經濟與貿易專業;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承擔“國家專項計劃”,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參加全國統考的考生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實行單報志愿、單設批次、單獨劃線。
第二十條 北京理工大學北理鮑曼聯合學院中外合作辦學招生專業為航空航天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能源與動力工程(中外合作辦學)、自動化(中外合作辦學)和光電信息科學與工程(中外合作辦學),由中(北京理工大學)、俄(莫斯科國立鮑曼技術大學)兩校聯合辦學;北京理工大學管理與經濟學院中外合作辦學專業為會計學(中外合作辦學),由中(北京理工大學)、英(瑞丁大學)兩校聯合辦學,非英語語種考生需謹慎填報。
第二十一條 內蒙古考生的專業錄取原則采取“分數清”的方式,即按投檔成績排隊錄取。
第二十二條 北京理工大學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考生不能錄取至化學類、化學與化工類、生物科學類專業;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外,還包括應用物理學專業;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導線、按鍵、信號燈、幾何圖形的考生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覺異常Ⅱ度外,還包括經濟學類、管理科學與工程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不能準確在顯示器上識別紅、黃、綠、藍、紫各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的考生不能錄取到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等專業。考生在填報專業大類時須注意大類所含專業是否體檢受限。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我校統一組織實施新生復查。對于復查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