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南開大學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以所填報志愿和文化考試成績為依據,公平競爭,公正錄取。
第十條 南開大學根據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數量和錄取分數線,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數的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調檔比例一般不超過在各省公布計劃數的105%。
南開大學在確定調檔數量、錄取分數線及安排專業時,認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審定的全國性政策加分。所有高考加分項目及分值不適用于強基計劃招生,以及不安排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的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
第十一條 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如果當地同批次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愿報考南開大學人數不滿招生計劃數時,南開大學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不錄取沒有填報南開大學志愿的考生。
第十二條 南開大學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根據分數優先的原則,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取投檔成績的整數部分,下同)和專業志愿安排專業,考生的各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在專業招生規模允許的范圍內,學校將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適度調整專業招生計劃安排。具體操作為將錄取范圍內的考生按照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據考生志愿和招生計劃按分數排序依次進行專業錄取。對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且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在投檔分數相同的情況下,安排專業時優先安排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高的考生;若語文、數學、外語三科總成績相同,優先安排單科成績高的考生。按照語文單科成績、數學單科成績、外語單科成績依次安排專業。若仍相同,則追加計劃錄取。
第十三條 對高考改革省份考生,執行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錄取規則,考生選考科目必須符合我校公布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
第十四條 對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我校依據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劃定的相應招生類型的錄取控制分數線開展對應錄取工作。
第十五條 南開大學保送生、強基計劃、高校專項、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類、港澳臺招生依據教育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我校本年度相關類別招生簡章、陽光高考平臺公示信息開展錄取工作。
第十六條 民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內地西藏班及國家專項的錄取參照教育部相關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對于按照非平行志愿投檔的內蒙古自治區的考生,采取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原則。
第十八條 非英語語種的考生在填報使用英語教材進行教學的相關專業志愿時,要慎重考慮該專業對英語水平的特別要求。南開大學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要求英語語種考生。
第十九條 按照外語類保送生、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錄取的考生,入學后不得轉入普通類專業學習。
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中外合作辦學)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后不允許調整專業。
第二十一條 在本科普通批次,醫學院、哲學院各專業僅錄取填報其專業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二條 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新生報到時,南開大學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南開大學將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南開大學依據有關規定設立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等資助措施,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完成學業。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工作結束后,錄取結果將及時在南開大學本科招生網上公布,考生可上網查詢。